关于日本商标申请的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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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Procedure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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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的商标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日本特许厅提交一份申请表格。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拟注册的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除了文字商标和标志商标等常规商标外,三维形状商标、运动商标、全息图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或位置商标也可以作为《商标法》规定的合格商标得到保护。
指定商品被划分为第1至34类,指定服务被划分为第35至45类。例如,可下载的软件被归入第9类,而提供不可下载的软件被归入第42类。
随着类别数量的增加,申请和注册的官方费用也会增加。
根据日本特许厅发布的《2026年状况报告》,加速审查的第一次行动(FA)待决时间为1.9个月,而正常审查的FA待决时间为6.8个月。FA滞后期是指从申请日到第一次审查结果(第一次办公室行动或许可通知)的发送日的平均月数。
若要申请对商标出愿进行早期审查,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在至少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已实际使用该申请商标,或者已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使用准备。
公布

未经审查的申请在提交后约3-4周公布。
驳回理由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果收到日本特许厅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申请人需要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书和/或补正书。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通常的答复期限为自驳回理由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对于日本国内申请人,通常的答复期限为40日。如果在指定期限内不作答复,申请将可能被作出驳回决定。
例如,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且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则该申请可能会因为存在在先注册商标而被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商标的外观、读音及含义这三个方面,主张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并不近似。另一种应对方式是,删除申请中与在先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从而消除驳回理由。
原则上,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之间是否类似,是根据日本特许厅赋予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代码”来判断的。
例如,“温度计”和“燃气表”的类似群代码均为10C01,因此原则上会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另一方面,“火灾报警器”的类似群代码为09G04,而“灭火器”的类似群代码为09G02,因此原则上会被认定为非类似商品。
对于基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提出的驳回理由(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1项),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 主张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不近似,例如从读音、外观及含义方面进行反驳,或者反驳审查员对组合商标进行分离观察的判断;
- 删除申请中与在先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
- 针对在先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判,尤其可以针对与本申请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提出撤销;
- 采用“Assignment Back”方式,即暂时使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与本申请的申请人一致,以消除驳回理由;
- 利用日本的商标共存同意制度(Consent System),取得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不过,即使取得同意,还需要满足不存在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可能性的条件。
此外,如果申请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也可能收到驳回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主张申请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或者主张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近年来,日本特许厅对于显著性的判断趋于严格。根据相关报告,2023年涉及显著性的驳回审决中,维持驳回的比例约为75%。
关于商标使用的疑问
如果在第35类中指定了多项零售或批发服务,根据这些服务所对应的类似群代码,日本特许厅可能会对申请人是否实际从事相关业务,或者是否确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产生疑问,并据此依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主文提出驳回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提交实际使用证据、商标使用意图声明以及业务计划来应对。除此之外,也可以考虑删除部分指定服务,或者通过分案申请进行处理。
关于第35类零售服务中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主文的驳回理由及具体应对方式,请参阅以下文章。

驳回决定

当申请人对审查局的行动作出辩解和/或修正后,拒绝的理由仍未解决时,审查员会发出拒绝决定。作为对驳回决定的回应,申请人可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必须在收到决定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提出。不允许延长到期日。
此外,提交对决定的上诉请求需要有授权书(不需要签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加速上诉的请求。2025年,加速上诉的上诉决定平均在3.7个月左右作出。
上诉

上诉程序由上诉审查员小组进行。
当申请人收到注册的上诉决定时,通过支付注册费,商标权被注册。
另一方面,当申请人收到驳回的上诉决定时,他们有机会通过向知识产权(IP)高等法院(位于中目黑的商业法庭)提起取消上诉决定的诉讼来质疑上诉决定的非法性。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自收到上诉决定之日起120天(国内客户自收到之日起30天)。
准许通知

如果商标申请被允许,商标权将通过支付注册费而被注册。注册费必须在收到许可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支付。注册费可以分期支付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费用。
然后,商标公报将被公布。
商标权自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
商标的有效期可以通过提交续展注册申请来延长。续展注册的申请必须在商标权到期前的6个月时间内提出。因此,通过续展注册,商标权可以成为半永久性的。
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在注册商标公布日之后的两个月内对其提出异议。异议程序是由审判员小组进行的。
如果该小组确定该注册商标因一个或多个原因而应被撤销,将向商标所有人发送一份说明撤销理由的办公行动。
商标所有人可以提交论据以回应该办公室行动。对办公室行动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规定为:国际客户自收到办公室行动的日期起3个月,国内客户自收到日期起40天。
需要注意的是,在类似于异议制度的无效审判中,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无效审判请求。
关于日本知识产权申请的最新趋势的更多信息,请参考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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