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日本专利申请的一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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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 Procedure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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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新的专利申请/要求进入PCT国家阶段

申请人需要向日本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表、一份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一份摘要和附图(可选)。
如果申请人希望根据《巴黎公约》从在日本以外提交的基本专利申请中获得优先权,上述文件必须在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同时,可以在申请时提交外语文件(即用外语撰写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以确保申请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后的16个月内提交这些文件的日文翻译。
如果PCT申请在日本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必须在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后30个月内向日本特许厅提出进入PCT国家阶段的请求。
如果申请人在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后的30个月内提交进入请求,他们需要在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后的30个月内或进入请求提交日之后的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提交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的日文翻译件。
也就是说,逾期提交日文翻译的截止日期如下:
- 最早的优先权日期后16个月内(对于巴黎路线);
- 最早的优先权日之后的30个月内,或进入申请日之后的2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对于PCT途径)。
提交新的专利申请/PCT国家阶段进入不需要委托书。
提交新专利申请的一系列流程
- 通过真实或在线访谈进行发明听证
- 现有技术检索(如有必要)
- 起草拟议的权利要求和相应的效果
- 客户对上述内容的指示
- 起草说明书和附图
- 客户对上述内容的指示
- 准备并提交一份新的专利申请
请求审查

实质审查请求必须在申请日之后的3年内向专利局提出。 在实质审查中,将确定所要求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等)。
申请人可以提出超级加速审查或加速审查的请求。
根据日本专利局发布的《2026年日本专利局状况报告》中的数据,超级加速审查的第一次行动(FA)的待决时间为0.9个月。加速审查(包括基于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PH)的加速审查)的FA搁置时间为2.3个月。FA等待时间是指从申请审查日期到第一次审查结果(第一次办公室行动或许可通知)发出日期的平均月数。 同时,正常审查的FA等待时间为9.1个月。
此外,如果申请人是中小型企业(SME)或初创企业(包括独资企业),他们可以申请减免实质性审查费用。 中小企业的审查费减至1/2。初创企业的审查费减少到1/3。
请参阅以下关于降低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独资企业官方费用的文章。

办公室行动(审查意见通知书)

当申请人从日本专利局收到办公室行动,表明关于所要求的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拒绝理由时,他们有机会提交书面意见和/或修正案以回应办公室行动。对于国际客户来说,答复审查意见的截止日期定为审查意见发出之日起3个月,对于国内客户来说,截止日期定为发出之日起60天。国际客户的到期日可延长至3个月,国内客户的到期日可延长至2个月。如果不对办公室行动作出回应,将导致拒绝的决定。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1被定义为CL1 = a1 + a2 + a3,而引证文献D1披露了a1、a2和a3,那么基于D1,权利要求1将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如果引用的参考文献D2公开了a1和a2,引用的参考文献D3公开了a3,并且有结合参考文献D2和D3的动机,则权利要求1将因缺乏基于D2和D3的创造性而被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考虑修改权利要求1,增加一个D1和D3没有教过或建议过的元素a4(即CL1′=a1+a2+a3+a4),并反对基于D1的新颖性驳回和基于D2和D3的创造性驳回。 申请人也可以考虑在不修改权利要求的情况下,论证审查员的结论是不合理的(例如,D1中的元素a3与CL1中的权利要求元素a3不对应)。
在对第一次非终局审查意见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可能会收到第二次审查意见(非终局或终局审查意见)。如果第二次审查意见是最终的,应该注意的是,根据日本专利惯例,权利要求的修改是有限制的(专利法第17-2(5)条)。特别是,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以扩大其范围。
与审查员进行在线访谈也是解决办公室行动的有效途径。如果驳回的理由是针对缺乏明确性、缺乏支持要求或增加新的事项,在提交正式答复之前让审查员审查拟议的权利要求修正案也是有效的。目前,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建议的权利要求修正案的MS-word文件发送给审查员。
请参阅有关根据专利法第 29(2)条确定创造性的基本流程的文章。

请参阅有关日本专利实践中的修改要求的文章。

驳回的决定

当审查员在对上一次办公室行动作出答复并提出论据和/或修正后,拒绝理由仍未解决时,就会发出拒绝决定。
对于审查员的拒绝决定,有三种选择:
- 对审查员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
- 提交一份分案申请;或
- 提交另一份专利申请(仅当其尚未公布时)。
也有可能同时提出对决定的上诉和分案申请。例如,如果当前的一组权利要求包括一项可允许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考虑在对该决定提出上诉时修改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以纳入可允许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并根据一组范围比原申请中的当前权利要求更广泛的权利要求提出分案申请。
2023年4月1日之后,如果原申请处于上诉阶段,申请人可以提出请求,在原申请的上诉决定作出之前,暂停对分案申请的实质审查。
对该决定或分案申请的上诉必须在驳回决定的发送日期后3个月内提出。这个法定期限不能延长。
对决定提出上诉的请求需要有委托书。在这方面,授权书上不需要签名。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加速上诉的请求。2017年,加速上诉的上诉决定平均在4个月左右作出。
审前审查/上诉

如果在提出上诉时进行修改,将在上诉审查员小组作出的审判前进行审前审查。在审前审查中,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对所要求的发明进行重新审查,以确定驳回的理由是否已经解决。
如果审查员确定拒绝的理由已经解决,将发出许可通知。相反,如果他/她确定拒绝的理由没有得到解决,审前审查报告将被提供给日本专利局局长。 申请人可以对审前审查报告提出书面意见。
在许多情况下,在作出上诉决定之前,上诉审查员小组会发出新的办公室行动。 一般来说,小组发布的办公室行动比审查员发布的行动要详细得多。该办公室行动可能有几十页长,而且小组指出的拒绝理由也应仔细研究。
当申请人收到驳回的上诉决定时,他们有机会通过向知识产权(IP)高等法院(位于中目黑的商业法庭)提起取消上诉决定的诉讼来质疑该上诉决定的非法性。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国际客户自收到上诉决定之日起120天内(国内客户自收到上诉决定之日起30天内)。
根据《状态报告2026》,针对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的请求成立率(专利审决率)约为75%。由此可见,复审程序的成功率较高,这一点值得关注。其原因之一可能在于,在应对由审判官合议体发出的驳回理由通知时,申请人通常会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
授权決定通知

在收到授权决定的情况下,自授权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纳第1年至第3年的专利费后,专利权将被设定注册。其后,将发行专利公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
为了维持专利权,需要每年缴纳各年度的专利费(第4年度以后的专利费)。对每年专利费缴纳期限进行管理,通常称为年费管理。例如,若专利权的设定注册日为2023年4月3日,则第4年度专利费的缴纳期限为2026年4月3日,第5年度专利费的缴纳期限为2027年4月3日。
另外,如果申请人为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包括个人经营者),则可以申请第1年至第10年专利费的减免。对于中小企业,专利费可减免至二分之一;对于初创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专利费可减免至三分之一。
此外,自授权决定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交分案申请。在专利权成立后,通过订正审判或订正请求实质性扩大或变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较为困难。因此,为了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预先提交分案申请也可以作为一种可考虑的策略。
异议

任何人都可以在专利公布日之后的6个月内对专利提出异议。例如,任何人都可以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对专利提出异议。该反对意见由审判员小组审理。 如果该小组确定该专利因一个或多个原因应被取消,将向专利权人发送一份说明取消原因的办公室行动。
专利权人可以提交论据和修正案以回应该办公室行动。对于国际客户来说,对办公厅行动作出回应的截止日期被设定为自办公厅行动的发送日期起90天,对于国内客户来说,自发送日期起60天。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类似于异议的无效审判请求中,只有利益相关方(如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提出请求。
根据日本特许厅发布的《状态报告2026》,2025年的专利异议申请件数为1,145件,而同年的专利无效审判请求件数为182件。近几年,专利异议申请件数大致在1,100件至1,400件之间波动。另一方面,关于无效审判请求件数,虽然截至2023年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在2024年和2025年出现了急剧增加。
专利异议程序的平均审理期间为8.3个月(无效审判程序的平均审理期间为13.9个月)。
虽然专利异议申请受到申请期间的限制(即自专利公报发行日起6个月内),但考虑到可以由名义上的第三方提出异议,以及专利代理人费用等因素,综合来看,专利异议程序可能比无效审判程序更容易利用。
关于日本知识产权申请的最新趋势的更多信息,请参考这篇文章。

另请参阅有关日本专利申请实践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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