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实践中的修改要求

我们想简要介绍一下日本专利实践对修改的要求。首先,修改的时间要求如下图所示。

基本要求(要求 #1)

在整个审查阶段,不允许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扩展原始公开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 17-2(3)条,违反#1 要求,即在申请中增加新内容,将被驳回。

非最终局行动后的要求(要求 #2)

在收到非最终的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不得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统一性(即没有共同的特殊技术特征)(要求 #2),此外还须遵守要求 #1。 也就是说,有必要确保修改前后权利要求的统一。这是因为这种修改会给审查员带来进一步搜索现有技术的沉重负担。 根据专利法第 17-2(4)条,违反第 2 项要求的专利将被驳回。

最后办公室行动之后的要求(要求 #3)

在收到办事处的最终决定后,除要求 #1 和# 2 外,修改应仅限于以下方式(要求 #3):

  • 删除专利权利要求
  • 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
  • 纠正错字
  • 澄清办公室行动中不明确的措辞

在收到办事处的最终决定后,不符合要求 #1 至 #3 的修改将被审查员驳回,并做出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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