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简要介绍一下日本专利实践对修改的要求。首先,修改的时间要求如下图所示。
基本要求(要求 #1)
在整个审查阶段,不允许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扩展原始公开的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 17-2(3)条,违反#1 要求,即在申请中增加新内容,将被驳回。
非最终局行动后的要求(要求 #2)
在收到非最终的受理通知书后,申请人不得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从而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统一性(即没有共同的特殊技术特征)(要求 #2),此外还须遵守要求 #1。 也就是说,有必要确保修改前后权利要求的统一。这是因为这种修改会给审查员带来进一步搜索现有技术的沉重负担。 根据专利法第 17-2(4)条,违反第 2 项要求的专利将被驳回。
最后办公室行动之后的要求(要求 #3)
在收到办事处的最终决定后,除要求 #1 和# 2 外,修改应仅限于以下方式(要求 #3):
- 删除专利权利要求
- 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
- 纠正错字
- 澄清办公室行动中不明确的措辞
在收到办事处的最终决定后,不符合要求 #1 至 #3 的修改将被审查员驳回,并做出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