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申请商标时,如果在第35类中指定了多项零售或批发相关服务,有时会收到日本特许厅(JPO)依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主文提出的驳回理由通知。
例如,第35类可以指定针对特定商品的“在零售或批发业务中为顾客提供便利的服务”。
但是,如果一件商标申请同时包含涉及多个不同商品领域的零售服务,日本特许厅可能会对申请人是否实际从事所有这些零售业务,或者是否确实有意在近期开展这些业务产生疑问。
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特许厅可能会以申请人对相关指定服务的商标使用或使用意图存在合理疑问为由,依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提出驳回理由。
本文将介绍在什么情况下第35类零售服务容易产生上述驳回理由、日本特有的“类似群代码”制度,以及收到驳回理由后可以采取的主要应对方式。
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关于使用的要求
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原则上规定,对于申请人拟在其自身业务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因此,如果日本特许厅对申请人是否正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该商标,或者是否确实具有使用意图存在合理疑问,就可能提出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
在审查实践中,日本特许厅并不仅仅确认商标本身是否已经实际使用。
其重点还在于确认申请人是否已经从事与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有关的业务,或者是否存在具体、现实的业务开展计划。
哪些情况下第35类零售服务容易收到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
根据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实践,在涉及零售服务时,以下情形可能会被要求证明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
1. 自然人申请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
日本商标实践中存在所谓“综合零售服务”,即对服装、食品、生活用品等多个类别的商品进行综合性零售或批发时向顾客提供的服务。
这类服务通常是以百货公司、大型综合超市等经营者为前提的。
因此,如果自然人申请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日本特许厅通常会确认其是否实际从事该业务,或者是否确有开展该业务的计划。
2. 法人指定综合零售服务,但无法确认其实际经营该业务
即使申请人是法人,如果日本特许厅通过职权调查仍无法确认该法人实际从事综合零售业务,也可能要求申请人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或使用意图。
3. 一件申请中指定了多项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这是实务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情形。
如果一件申请同时指定了涉及多个不同商品领域的零售服务,日本特许厅可能认为,由同一经营者同时从事所有这些零售业务并非通常情形。
因此,申请人可能被要求证明其对各项相关零售服务均存在实际使用或真实的使用意图。
在判断这些零售服务是否相互类似时,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日本特有的类似群代码(Similarity Group Code)。
什么是类似群代码?
日本商标实务中,会通过“类似群代码”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被推定为类似。
对于第35类的零售及批发服务,主要使用35K01至35K99范围内的类似群代码。
如果多项零售服务属于同一个零售服务类似群,原则上会作为同一组服务处理。
相反,例如:
- 零售服务A:35KXX
- 零售服务B:35KYY
如果两项服务属于不同的零售服务类似群,则可能被认定为在同一申请中包含了“多项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触发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零售服务时,原则上重点关注的是零售服务本身所对应的35K系列类似群代码,而不仅仅是被销售商品本身的类似群代码。
单一类别中包含23个以上类似群时也需注意
第3条第1款关于商标使用或使用意图的审查,并不仅限于第35类零售服务。
原则上,如果一件申请在同一类别中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日本特许厅可能认为指定范围过宽,从而要求申请人证明其对全部指定商品或服务确实存在使用或使用意图。
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第35类。
例如,在第35类中,除了零售服务之外,还同时指定广告、经营咨询、招聘信息提供等多种服务,并使该类别整体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时,即使不存在多项互不类似零售服务的问题,也可能因指定范围过宽而收到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
因此,在审查第35类指定服务时,建议同时确认以下两点:
- 是否包含多个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类似群;
- 整个第35类是否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
收到第3条第1款驳回理由后的应对方式
提交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证据
如果申请人已经实际从事指定的零售或批发业务,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日本特许厅的审查资料中列举了以下类型的证据:
- 记载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的产品目录、宣传册等;
- 能够显示店铺及所销售商品的照片;
- 订单、送货单、发票、收据等交易文件;
- 介绍申请人业务内容或经营商品的报纸、杂志或网络文章。
对于零售服务,原则上需要针对各相关零售服务类似群,证明申请人确实从事相应业务。
因此,如果申请中包含多个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仅提交其中一个业务领域的使用证据,通常可能不足以消除全部疑问。
提交使用意图声明及业务计划
申请人在申请日时并不需要已经开始全部相关业务。
按照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实践,如果申请人计划在申请日起约3至4年内开始使用该商标,则可以通过未来的业务计划证明其使用意图。
这种情况下,通常需要提交:
- 明确记载商标使用意图的书面声明;
- 能够说明拟开展业务准备情况的资料。
日本特许厅的审查资料中还提供了使用意图声明的示例,以及记载店铺开设计划、销售开始时间等内容的业务计划示例。
不过,仅仅写明“将来计划使用该商标”并不一定充分。
如果日本特许厅认为业务计划不够具体,还可能要求补充能够证明该计划现实可行性的资料。
因此,业务计划中最好能够具体说明:
- 预计何时开始提供相关服务;
- 计划提供哪些具体服务;
- 零售或批发业务将采取何种运营方式;
- 在店铺、EC网站、物流、交易伙伴等方面已经进行了哪些准备。
删除部分指定服务
如果无法提交实际使用证据,也无法证明具体的业务开展计划,可以考虑删除部分指定服务。
例如,如果一件申请包含多个不同的零售服务类似群,可以只保留属于某一个35K类似群的零售服务,并删除其他零售服务。
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实践明确认可:如果因指定了多项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而产生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可以通过删除部分服务,使申请中仅保留一个零售服务类似群,从而消除该驳回理由。
此外,如果驳回理由是由于同一类别涉及23个以上类似群,也可以通过删除部分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将类似群数量减少至22个以下。
考虑提出分案申请
如果申请人不希望直接放弃某些指定服务,也可以考虑通过分案申请进行处理。
例如:
- 原申请:属于35KXX的零售服务
- 分案申请:属于35KYY的零售服务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属于不同类似群的零售服务分别放在不同的申请中。
如果每件申请中仅包含一个零售服务类似群,那么至少就“同一申请中包含多项互不类似的零售服务”这一理由而言,原则上不会再产生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
对于原本需要从原申请中删除、但申请人仍希望保留权利的服务而言,分案申请尤其具有实务价值。
在符合日本《商标法》规定的分案条件时,分案申请还可以维持原申请的申请日。
但是,分案申请必须满足日本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具体能否分案、分案的范围及时间,需要结合原申请目前所处的审查阶段及其指定商品、指定服务的内容进行判断。
另外,对于综合零售服务,或者日本特许厅基于其他情况仍对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存在合理疑问时,即使一件申请中只有一个零售服务类似群,也仍可能要求进一步证明使用或使用意图。
第35类零售服务是否一定需要注册?
如果企业只是在电商平台或自有网站上销售自有品牌商品,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取得第35类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
例如,如果企业以自有品牌销售化妆品,首先应考虑在化妆品所属的商品类别中取得商标权。
相比之下,如果该商标还被用作店铺名称、网店名称或其他用于识别零售服务本身的标识,那么取得第35类零售服务的商标注册就具有更大的意义。
因此,当第35类零售服务收到第3条第1款驳回理由时,除了考虑技术上如何消除驳回理由之外,也值得重新评估申请人是否确实需要对全部指定零售服务取得商标权。
总结
在日本商标申请中,如果第35类包含多项零售服务,并且这些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零售服务类似群,就可能收到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的驳回理由。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应对方式:
- 提交证明现有业务活动的使用证据;
- 提交商标使用意图声明及具体业务计划;
- 删除不必要的指定服务;
- 对希望保留的服务考虑提出分案申请。
因此,在日本申请涵盖多个第35类零售服务的商标时,最好在申请前确认相关的35K类似群代码,并结合申请人的现有业务及未来业务计划,对指定服务范围进行适当整理。
参考资料
-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便览》 — 41.100.03 关于确认商标使用或使用意图的审查实务
- 日本特许厅《商标审查基准》
- 日本特许厅《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