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面向对日本专利申请有一定了解的人(尤其是外国专利代理人)。通过本文,我们希望您能熟悉日本专利申请的重要实务要点。
向日本特许厅支付的审查费和专利年金费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数量
考试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普通专利申请: 138,0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4,000 日元
- 由日本专利局以外的检索机构编制国际检索报告的国际专利申请: 124,0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3,600 日元
专利年金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第 1 年至第 3 年(每年): 4,3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300 日元
- 第 4 年至第 6 年(每年): 10,3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800 日元
- 第 7 年至第 9 年(每年): 24,8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1,900 日元
- 第 10 年至第 25 年(每年): 59,400 日元 + (权利要求数) x 4,600 日元
需要注意的是,过多的权利要求(如 50 项或更多)将导致高昂的审查费和专利年金费。
降低中小企业、初创企业和独资企业的专利审查费和专利年金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其专利审查费和专利年费(第 1 年至第 10 年)将减免 1/3。
对于独资企业:
- 企业经营时间必须少于 10 年, 或
- 全职员工人数必须少于或等于 20 人(商业或服务业的全职员工人数必须少于或等于 5 人)。
舉例來說,如申請人是個人,但卻是一間公司的行政總裁,他/她便沒有資格獲減免考試費。与此同时,如果申请人不仅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还是符合上述要求的独资经营者,则可享受减免考试费的优惠。
对于公司(第 1 项要求):
- 公司成立时间必须少于 10 年;
- 资本金或投资总额低于 3 亿日元(约合 214 万美元,140USD/JPY); 以及
- 公司不受大公司控制*。
*单个大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份或总出资额的 1/2,多个大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额不得超过总股份或总出资额的 2/3。
*大型企业指在制造业、建筑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资本金或投资总额超过 3 亿日元的企业。
对于公司(第 2 项要求):
- 全职员工人数必须少于或等于 20 人(商业或服务业的全职员工人数必须少于或等于 5 人); 以及
- 公司不受大公司控制。
对于公司,必须满足第一或第二项要求,才能享受 2/3 考试费减免。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其专利审查费和专利年费(第 1 年至第 10 年)将减免 1/2。
对于独资企业:
- 雇员人数必须少于或等于《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雇员人数(取决于企业类型)。
对于公司:
- 根据《中小企业基本法》, 该公司符合中小企业资格; 以及
- 公司不受大公司控制。
例如,如果业务类型是软件或 IT 服务,员工人数少于 300 人或资本或投资总额少于 3 亿日元的公司即被视为上述中小企业。
专利申请加速审查请求/专利申请超级加速审查请求
就日本专利申请而言,首次审查结果(许可通知或首次审查意见)在审查请求提出后约 10 个月内发布。通过专利申请加速审查请求,第一次审查结果将在大约 2.3 个月后发布。通过申请超级加速审查请求,第一次审查结果将在大约 0.6 个月后发布。
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提交的专利申请几乎肯定有资格获得加速审查。 此外,如果专利申请是由中小型企业或初创企业提交的,而且所要求的发明是打算付诸实施的,那么几乎可以肯定,它将有资格获得超级加速审查。
此外,即使是大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与外国专利申请有关,也有资格获得加速审查。
根据现行日本专利实践,引用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将被驳回
如果在 2022 年 4 月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或 PCT 申请)中包含一项引用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以下简称 “不当从属权利要求”),该专利申请将根据《专利法》第 36(6)(iv)条被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的是,被驳回的不适当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如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不在主管局的诉讼中审查。
不恰当的多重从属索赔示例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所述的 X 设备,进一步包括 A。
权利要求 3 是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提出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X设备,进一步包括B。
权利要求 4 是一项不恰当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因为它从属于多项权利要求,包括作为多重从属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3。
如果进入 JP 国家阶段的 PCT 申请包含不适当的多重从属权利要求,我们强烈建议在提交审查请求时或之前修改权利要求从属性。
提交专利申请时不需要委托书
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表明代理权的授权委托书。另一方面,在撤回专利申请(包括提交国内优先权申请)或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请求时,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表明有权在某些程序中代表申请人。
授权书不再需要申请人签字。没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书现在被视为有效。
我们将在申请人审核后提交不需签名或盖章的授权书。
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中,程序权利要求可能比方法权利要求更重要
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允许针对程序本身的程序权利要求。而美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则不允许程序权利要求。
在日本的专利申请中,允许各种类别的权利要求,包括方法、设备(用户终端、服务器)、系统、程序和计算机可读介质。
另一方面,在与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发明中,方法权利要求专利可能更难实施。 例如,如果用户通过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应用程序实施方法权利要求的发明(”方法发明”),用户实施该方法发明可能不构成侵权,因为用户没有以商业方式实施该方法发明。
此外,如果应用程序分销商通过互联网分销应用程序,可能会发现分销应用程序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方法发明的间接侵权。 换句话说,在日本,与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同,应用程序分销商分发应用程序的行为不被认定为对方法发明的诱导侵权。
因此,在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 JP 专利申请中,如果有方法权利要求但没有程序权利要求,我们建议在提交审查请求时或之前修改权利要求,增加与方法权利要求相对应的程序权利要求。